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2-03-13 13:35:04 字体放大: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适用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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