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2012-03-12 16:28:10 字体放大: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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