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2012-03-12 16:07:14 字体放大: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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