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应新税法的细节与技巧

2013-03-26 11:55: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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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是有些不适应,比如温州的一家集团公司,旗下有12个子公司,经营钢材、房产等,尽管对新《企业所得税》也作了一些研究,但还是感到很迷茫。该集团负责人在来信中说,从2008年起,根据新企业税法,集团公司不能进行合併纳税,那就意味着原来5家子公司遗留下来的亏损得不到集团公司弥补,要各自消化,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形势下,这几家子公司很有可能倒闭,将给集团带来巨大的损失;其次,对于集团公司的闲散资金在做预算时也找不着合理的投资方向;再次,对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不知该怎样进行具体的操作,担心操作不当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最后对集团各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率的选择上也比较棘手。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新税法总体上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利益,在新税法下,企业该如何理财?关心的企业可以一起来看一看。

面对“两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併”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调整,建议该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等税收筹划环节上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以实现自身负担的最小化。为此,提出如下思路:

企业组织形式可以改一改

我国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后两者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即后两者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

选择免税的方式去投资

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所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投资国债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工资、捐赠、研发“就高不就低”

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集团各子公司因此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

再具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集团各子公司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当然还必须注意,应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为后者的税前扣除标准比前者偏紧许多,而又鉴于两者容易混淆,集团各子公司应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不做“打肿脸的胖子”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整体上降低了税率,虽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分了三档不同税率: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优惠税率15%.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20%的税率,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换投资“地点”,变投资“方向”

首先,总体上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集团各子公司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

其次,集团各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

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集团各子公司来说,应充分利用5年过渡期,加大投资力度,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改变纳税方式

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併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各子公司即可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佈,以达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提醒:避税要“悠着点”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集团各子公司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