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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2011年、2012年不定项选择
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例题】张某2012年将自己2年前购买的原价200000元的一套住房出售,售价280000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50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00-200000-5000)×20%=15000(元)。
5.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2年不定项选择题)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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