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2013-09-09 10:34:4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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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10年、2012年单选,2011年多选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P386)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011年多选题):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2011年)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C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选项AB: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387)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