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

2013-04-08 11:49:29 字体放大: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4日至10月26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威廉希尔app 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土地增值税税收减免,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了解普通标准的住宅。注意:

(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2)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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