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2013-04-08 10:52:30 字体放大: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4日至10月26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威廉希尔app 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税款的追缴与退还,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税款的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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