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复议前置的情形

2013-04-08 10:51:59 字体放大: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4日至10月26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威廉希尔app 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预习:复议前置的情形,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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