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考试重点:复议前置的纳税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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