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营业税纳税期限

2013-02-09 15:49:08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