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13-02-09 15:23:4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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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情形  征税  不征税或免税 
1.出售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继承、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  (1)房地产的继承(无收入)
(2)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3)公益性赠与 
3.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暂免征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产权发生转移  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转让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税。 
7房地产的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 
8.房地产抵押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抵押期间 
9.其他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代建房;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