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2013-02-09 15:17:19 字体放大:  

威廉希尔app 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参加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重要)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等

注意: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是指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③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