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第6章第4节契税复习重点

2012-10-11 14:47:1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经济法》第6章第4节契税复习重点

第四节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谁买房,谁缴纳契税。来源:考试大

【例题】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出让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 )

【答案】×

二、征税范围(重点) 设为首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转移、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例题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契税的有( )。

A、房屋买卖

B、房屋出租

C、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

D、土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AC

【解析】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同。

【例题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有( )。

A、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一幢楼抵押

B、某人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一套住房来源:考试大

C、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

D、某人购置一套住房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