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六
七、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P26)
(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5类案件
(2)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8类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P27)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05年)
A、XX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违法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答案】ABD
【解析】(1)选项C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选项D属于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P27)
1、合议制度。法院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一审终审适用:
(1) 特别程序;(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P28)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