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四

2012-10-11 14:37:2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四

五、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提示】考生熟练掌握哪些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注意选择题。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9)

(1)协议仲裁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P20)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5、仲裁裁决(P21)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申请仲裁后的三种解决: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庭裁决。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2000年)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 C

【例题2】下列有关仲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B、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

C、由于仲裁组织要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所以仲裁委员会与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D、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不服从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