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最后冲刺速记第一章
下面我们主要讲述经济法基础巧记速记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记忆能够有所帮助,有比较好的记忆方法都会介绍给大家,有的学员习惯理解记忆,有的学员习惯押韵式的记忆,有的学员习惯串联性质的对比记忆。学员可以有选择性的使用。
第一章 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