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最后冲刺速记第五章

2012-10-10 17:32:5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最后冲刺速记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

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计税

依据

从价计征(余值)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从租计征(租金)

税率

1.2%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纳税

时间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

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

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