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最后冲刺速记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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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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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 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
计税 依据 |
从价计征(余值) |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
从租计征(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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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1.2% |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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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时间 |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
纳税 地点 |
房产所在地 |
土地所在地 |
土地、房屋所在地 |
纳税 期限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