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考试辅导:诉讼时效

2012-10-10 11:10:14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考试辅导: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易出判断题)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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