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2012-10-09 11:46:2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会计经济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军队用于出租的土地

B.寺庙内宗教人员的宿舍用地

C.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员工食堂用地

D.市人民政府办公用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国家机关、军队、宗教寺庙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A是军队营业性用地,不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判断题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