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重要考点回顾

2012-10-09 11:05:15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

共15项: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存现;

5.临时存款账户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提现,即“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3.除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临时账户外,其他核准制开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四项:实名制管理、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三、银行卡结算

(一)基本分类——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重要考点回顾

(二)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4.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

(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5.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并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