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济法基础》第七章重要考点回顾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重点是:
1.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2.关于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4.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2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其他(3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基本种类
开户审批方式
适用范围
特别注意
1.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