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回顾

2012-10-09 11:03:0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回顾

(二)劳动报酬: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加班报酬)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