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回顾

2012-10-09 11:03:0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重要考点回顾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法人;

(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