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2012-10-08 17:49:0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2010年教材完全新增的一章,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3分,预计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8分左右。

近两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1年

2010年

考点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年休假时间确定、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多选题

4题8分

1题2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劳动争议的范围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试用期的规定

不定项选择题

-

1题8分

劳动合同的内容、医疗期、竞业限制

合 计

13分

13分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解释: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提示: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例题1·多选题】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原则的说法中,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例题2·多选题】下列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 )。

A.民办非企业单位

B.国办大学

C.事业单位

D.外国境内的企业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外国境内的企业、国办大,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