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3.3: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甲商场向乙公司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甲商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甲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举例】某歌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涉及营业税)的同时销售啤酒(涉及增值税),由于歌厅的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举例】甲公司(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将自产货物铝合金门窗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含税),安装费用为300万元。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
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
同时发生
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