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济法基础》串讲3.7: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提示: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减免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2010年)
A.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B.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
C.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D.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正确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不免征营业税的是( )。(2011年)
A.托儿所提供育养服务
B.农场提供农田灌溉业务
C.文化馆出租房屋业务
D.保险公司为种植业提供保险业务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