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6.4:税务检查

2012-10-08 16:43:2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6.4:税务检查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纳税检查)的概念与类型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1.税务检查的形式

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委托协查包括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

2.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逻辑推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提示: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提示:(1)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7年)

A.检查纳税人会计资料

B.检查纳税人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

C.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凭证

D.经法定程序批准,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中的职权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可以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