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4.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2012-10-08 16:40:47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4.3: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举例】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来源地。因其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不管何处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