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5.1:房产税法律制度

2012-10-08 16:38:15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考前串讲5.1:房产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涉及7个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本章考题的特点:(1)考点较多,每个具体税种分值相对不大;(2)重点难点较为突出,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0分,预计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2分左右。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1

2010

2009

考 点

单选题

3题3分

3题3分

3题3分

房产税的计算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征税范围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多选题

3题6分

3题6分

2题4分

契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的纳税人及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印花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判断题

1题1分

-

1题1分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合 计

7题10分

6题9分

6题8分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人规定的是( )。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所以B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

『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