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2012-09-29 16:29:2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注意:(1)核算的顺序: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7.外币折合人民币的规定: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