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目

2012-09-29 15:33:1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目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个人所得税税目(掌握,能够加以区分)

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注意:

1.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免个人所得税。

2.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一次性退养收入 按退养月份平均+领取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对本单位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司机所得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 工资薪金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 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璜、安装等29项。

注意:

1.董事费收入

(1)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劳务报酬所得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   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4.营销业绩奖励

雇员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 劳务报酬所得

5.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报纸、杂志的工作人员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稿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