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率

2012-09-29 15:32:4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率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所得税税率(熟悉)

应税项目

税率

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1. 纳税人2011年9月1目(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掌握)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加成幅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偶然所得

(6)其他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