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税率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所得税税率(熟悉)
应税项目
税率
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
7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1. 纳税人2011年9月1目(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级超额累进税率(修订)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掌握)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加成幅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
(5)偶然所得
(6)其他所得
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