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的形式——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应税项目 扣除方法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 定额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扣除额为3500元/月;附加费用扣除额:1300元,即扣除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定额扣除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定额和比例相结合扣除办法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财产转让所得 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无费用扣除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