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012-09-26 10:40:0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判断题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付结算的要求。票据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