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2-09-26 10:32:5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票据权利与责任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票据权利与责任(掌握)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

(1)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