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讲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2012-09-14 16:36:47 字体放大: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陆续进行中,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也都进入了紧张的复习当中,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特搜集整理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经济法》章节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