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经济法考试内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2012-09-06 15:20: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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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经济法考试内容: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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