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点串讲:判决和执行

2012-08-29 17:15:54 字体放大: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陆续进行中,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也都进入了紧张的复习当中,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特搜集整理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经济法》考试重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