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点串讲:契税法律制度

2012-08-29 16:47:55 字体放大: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陆续进行中,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也都进入了紧张的复习当中,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威廉希尔app 特搜集整理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经济法》考试重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1】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承受方缴纳契税,而不是转让方缴纳契税。

【例题2】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A、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方

B、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

C、房屋赠与中的赠与方

D、土地、房屋投资的投资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选项ACD均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