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2012-05-30 21:30:58 字体放大: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六、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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