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2-05-30 16:43:05 字体放大: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