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2-05-30 16:43:05 字体放大: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