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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甲、收款人B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