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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归纳2012《经济法基础》备考:票据责任 ,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判断题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
正确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款人付款。题目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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