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重整

2011-11-11 12:11:37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重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整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债务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例题2】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答案:ABCD

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当然也可以由管理人自行进行管理。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

举例:甲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厂房设定了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A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那么在重整期间, A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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