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破产管理人

2011-11-11 12:05:52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破产管理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解释: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刑事拘留。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 (2008年)

A、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C、因贪污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答案:AB

解析:根据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破产企业的投资人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C、现在担任债务人的财务总监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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