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算分析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
=130(万元)
委托加工化妆品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30×30%=39(万元)
试题点评:本题的难度不大,属于纯计算消费税的问题,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准确记忆是本题计算正确的关键。难度不大,应该拿分。
【提示】本题目和模拟试题第四套计算题第1题涉及到的知识点一样。
2.中国公民张某2007年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全年一次性奖金21600元(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并且已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为某公司设计产品营销方案,取得一次性设计收入18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收入15000元。
(4)股票转让所得20000元。
(5)转让自用住房一套,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支付转让税费5万元,该套住房购买价为80万元,购买时间为2002年6月份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
已知: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要求:
(1)分别说明张某当月各项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张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1)①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每月奖金平均额=21600÷12=1800(元)
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1600×10%-25=2135(元)
②为某公司设计产品营销方案取得的设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8000×(1-20%)×20%=2880(元)
③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题中,中奖收入为15000,超过了1万元,应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5000×20%=3000(元)
④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业务中,张某自用时间已经为5年零6个月,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住房,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张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135+2880+3000=8015(元)。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单纯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题目,在平时的训练中,这类题目应该是经常见到的,不应该丢分的。
【提示】本题目和模拟试题第四套计算题第3题知识点几乎一样。
3.某市商业银行2007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取得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
(2)取得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45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320万元。
(3)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
(4)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
(5)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
已知:金融业适用的营业税税额为5%。
要求:
(1)分别说明银行第四季度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2)计算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参考答案:
(1)①一般贷款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600×5%=30(万元)
②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经营的转贷外汇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450-320)×5%=6.5(万元)
③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应纳税额=(1100-900)×5%=10(万元)
④提供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应纳税额=15×5%=0.75(万元)
⑤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营业税税额=30+6.5+10+0.75=47.25(万元)
试题点评:本题考核银行相关业务营业税的计算。主要考核的是各个业务的营业额的确定,属于教材中的一般规定。银行吸收存款,虽然在教材中明确,但我们也应该可以判断出其不征收营业税,因为存款并不属于银行的收入。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大华机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电动工具,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2007年7月5日该公司申报缴纳6月份增值税税款100万元。7月底,税务机关对该公司6月份增值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如下:
(1)6月6日,一批外购钢材因管理不善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在查明原因之前,该公司将40万元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
(2)6月10日,处理一批下脚料,将取得的含增值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3)6月15日,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该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5日,销售电动工具一批,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万元。该公司将该项价外费用全部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5)6月底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将2007年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6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开票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于2007年8月3日缴纳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滞纳天数为24天)和罚款。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公司上述(1)至(5)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够正确?并说明理由。
(2)计算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列出计算过程。
(3)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列出计算过程。
(4)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1)业务(1)外购的钢材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抵扣了的,是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企业只是将成本40万元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没有作相应的进项税转出处理是不正确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8万元。
业务(2)将含税销售额3.51万元全部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是不正确的。销售下脚料,应将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税额,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51÷(1+17%)×17%=0.51(万元)
业务(3)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而发生的运费,根据运费发票上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本题中,发生的运费为1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7%=0.07(万元),企业抵扣了0.1万元,多抵扣的部分为0.1-0.07=0.03(万元)。
业务(4)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是要作为价外费用确认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项价外费用一并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处理不正确。应确认的销项税额=2.34÷(1+17%)×17%=0.34(万元)
业务(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本题中是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5月份已经是92天,所以到6月份已经超过90天,2月份取得的一张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在6月份进行抵扣的。
(2)应补缴的增值税=6.8+0.51+0.03+0.34+1.87=9.55(万元)
(3)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9.55×0.5‰×24=0.1146(万元)
该公司应缴纳的罚款=9.55×1.5=14.325(万元)。
(4)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指的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的比例=9.55÷(100+9.55)×100%=8.72%,不构成偷税罪。根据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构成偷税罪,本题中偷税比例为8.72%,不符合偷税罪的判定条件,不构成犯罪。
试题点评:本题考核偷税行为。和计算少缴的税金结合在一起,难度并不大。都是一些基本的规定,不应该丢分的。
【提示】本题目在模拟试题第四套综合题第2道、模拟试题第五套第2道都有相关的知识点练习,模拟试题第五套中,也是先计算少缴纳的税款,再判断是否属于偷税,很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