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①存款利率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设立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②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③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①认定: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②处理: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问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
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六、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存款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资金入账,并向存款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存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活期储蓄存款存折、定期存款的存单、单位存款的存款凭证等均是存款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可是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