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第一节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一、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对单位或个人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2.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冻手续。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3.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输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输冻结、扣划手续。